本报讯(记者 张伟) 成功竞拍到法拍车后,倪某却不想要了,并拒绝缴纳尾款。在重启拍卖程序后,什邡法院依法对倪某强制执行该法拍车价差款。
不久前,什邡法院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后在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叉车的过程中,倪某经多轮竞价最终以2600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但缴纳尾款的规定期限已到,倪某却未缴纳尾款。执行法官与人在外地的倪某电话联系,倪某表示自己并非第一次参加司法拍卖,也并非第一次悔拍,不认为该行为有何不妥,坚持不缴纳尾款。
后来,什邡法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最终以19200元的价格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交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基于倪某的恶意悔拍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官向倪某释法明理,没收其保证金820元,并通知其缴纳两次拍卖的剩余价差款5980元,倪某拒不缴纳。
后来,法院向倪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倪某在期限内补齐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倪某拒收。最终,什邡法院强制执行该价差款。
法院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严肃的司法行为,其便捷性和低门槛不代表可以被随意“搅局”。视司法拍卖为儿戏、恶意悔拍的行为既有失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