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并不陌生。它能让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果蔬,在打光后显得格外新鲜红润,成为不少商家使用的“美颜神器”。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其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22日《成都商报》)
禁用“生鲜灯”,是还食品“真本色”的需要。“生鲜灯”不仅出现于菜市场,商超、街头门店、夜市小贩也在普遍使用,有的还分别对肉类果蔬、海鲜等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如红光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类,红光搭配暖白光用于熟食、快餐店,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绿色蔬菜区,冷白光用于海鲜……用“生鲜灯”遮丑后,即使不新鲜的肉类蔬果也能变得光鲜水灵,但消费者买回家却原形毕露。可见,“生鲜灯”严重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如果商家在销售肉类蔬果时,使用“生鲜灯”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则涉嫌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
多年以来,“生鲜灯”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此前没有相关法律或文件对菜市场、商超、生鲜市场的灯光进行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除重点检查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并不能检查商家如何使用灯光,只能强化诚信引导。针对消费者被“生鲜灯”误导购买到不新鲜的肉类而引发纠纷和投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只是频发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如何避开“生鲜灯”误区。
如今,相关部门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必要的制度堵漏,市场监管部门便可依法纠偏,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鲜灯”如果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有据索赔,维护正当权益。当然,令行禁止是必要前提。
不过,禁用“生鲜灯”,重在监管执法常态化,而非“一阵风”,防止“生鲜灯”死灰复燃;在执法对象上,菜市场、商超、街头小店、夜市小贩等都不能放过;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违规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屡教不改、故意逃避监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等不法行为,顶格处罚且处罚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