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路姣 记者 张嵘)“3·15”前夕,经过实地调查和召集当事双方协商,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场所隐患致伤纠纷,受伤的消费者获赔1万元。
今年1月底的一天,苏女士带着10岁的女儿来到广汉某农家乐消费,小姑娘在该农家乐餐厅玩耍时不慎将玻璃撞碎,并被碎裂的玻璃划伤面部。事后经医生诊断,其女儿皮肤长度3.5厘米溃破,由于流血过多造成皮瓣边缘发黑,需进行14针美容缝合。事发后,苏女士与农家乐经营者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苏女士向广汉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广汉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农家乐调查,发现其餐厅玻璃无明显警告标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餐厅服务人员也承认苏女士女儿受伤一事,苏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3月7日,工作人员又前往苏女士女儿就读学校看望,确认小女孩伤势恢复较好后,于3月9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广汉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认定,该农家乐经营方因装修设计疏忽导致安全隐患。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是经营方的义务,要求安全服务保障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方未能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消费者受伤已是事实,因此应当赔偿损失。
最终,经广汉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该农家乐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苏女士女儿1万元,并当面表示了歉意。苏女士对调解和赔偿表示满意,纠纷圆满解决。